深圳市爱犬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爱犬协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DOG LOV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ZD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社会各界的爱犬养犬人士及犬业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市爱犬养犬人士及犬业的相关单位,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规范管理民间犬只,科学引导犬业市场,为广大犬友服务,为政府职能部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山花木园办公室,邮编:518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犬业发展规划,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二)协助行政部门对犬只的注册建档、收容救助;
(三)制定犬业行约行规,沟通、协调、服务;
(四)推动信息交流、会员培训、展览评比;
(五)犬只血统鉴定、芯片植入、种犬认证、DNA检测工作;
(六)编辑出版协会信息资料,建立协会网站;
(七)宣传和谐养犬,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表彰优秀行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个人会员是指社会各界爱犬养犬的合法公民;单位团体会员是指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与犬业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团体;荣誉会员是指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在犬业界有声望的人士,以及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协会管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城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的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设会长1人(并可设常务副会长1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0%。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城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城管局、市行业协会署、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协会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城管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城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城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城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09月15日深圳市爱犬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6年09月29日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起生效。
|